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3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0年第3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9月10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存在傾銷,國內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存在傾銷,國內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
英文名稱: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產品描述: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為無色透明液體,有微弱的醚味,能與水、醇、酮、醚、酯、芳烴、脂肪烴等混溶,并能溶解多類型高聚物。相關乙二醇的單烷基醚是指由環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鏈中帶有乙烷氧基(分子式為C2H4O)的醇醚,又稱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單丁醚。相關丙二醇的單烷基醚是指由環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鏈中帶有丙烷氧基(分子式為C3H6O)的醇醚,又稱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體產品范圍如下:
相關乙二醇的單烷基醚:
序號 | 產品范圍 |
1 | 乙二醇甲醚 |
2 | 二乙二醇甲醚 |
3 | 三乙二醇甲醚 |
4 | 四乙二醇甲醚 |
5 | 乙二醇乙醚 |
6 | 二乙二醇乙醚 |
7 | 三乙二醇乙醚 |
8 | 乙二醇丙醚 |
9 | 二乙二醇丙醚 |
10 | 乙二醇己醚 |
11 | 二乙二醇己醚 |
12 | 乙二醇異辛醚 |
13 | 二乙二醇異辛醚 |
相關丙二醇的單烷基醚:
序號 | 產品范圍 |
1 | 丙二醇乙醚 |
2 | 二丙二醇乙醚 |
3 | 丙二醇丙醚 |
4 | 二丙二醇丙醚 |
5 | 丙二醇丁醚 |
6 | 二丙二醇丁醚 |
7 | 三丙二醇丁醚 |
主要用途: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劑、分散劑和稀釋劑,也用作燃料抗凍劑、萃取劑,也是重要的有機合成原料,廣泛應用在光刻膠、覆銅板、電子化學品、汽車制動液、飛機燃料防冰劑、涂層材料、印刷油墨、紡織印染、醫藥農藥、日用化學品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在列明的具體產品范圍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美國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陶氏化學公司 57.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其他美國公司 65.3%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2年1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相關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單烷基醚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2年1月10日